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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吳宗昌 - 志工委員會 | 2021-10-12 | 點閱數: 2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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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為推展開放性水域救生技術、熟諳器材救援,增進相關團隊互動,以提升水域安全及有效完成救援任務,
                  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為宗旨。
貳、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叁、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
肆、承辦單位:高雄市水中運動協會、本會水上安全救生委員會。
伍、協辦單位:永安區漁會、高雄市永安區新港里、高雄市永安區新港社區發展協會、國立高雄科技大學USR海岸創生鑽石魚鄉計畫。
陸、邀請參賽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中、南、東部分署、交通部觀光局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中華民國游泳救生協會、中華民國海浪救生協會、中華民國海爆協會、台灣慧行志工游泳救生協會、中華民國水域訓練檢定協會、中華民國海上救生協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局、各直轄市及縣市義消總隊、各縣市水中運動協會、各縣市民間救難團體、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海洋事務與產業管理研究所、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國立屏東大學、義守大學、高雄大學、樹德科技大學、大仁科技大學、高苑科技大學、夏都沙灘酒店。
柒、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0日-11月21日(星期六、日)。
捌、比賽場地:高雄市永安區漁會(高雄市永安區新港里新興路27-2號)北側-鑽石灣沙灘
玖、隊伍組成每隊至少2人。
拾、比賽項目:比賽項目共9項(個人5項、救援4項) (詳如賽程表)。
        一、400公尺沙灘賽跑(個人) 
        二、拋繩袋救援(2人)
        三、沙灘奪旗(個人)
        四、協力救生(4人)
        五、300公尺開放性水域游泳(個人)
        六、先鋒舟競速(個人)
        七、救生浮標救援(2人)
        八、救生板競速(個人)
        九、IRB救援(3人)
拾壹、參加資格:
    年滿18歲以上之國民均可報名參加,惟報名第九項者須具備以下擇一條件(駕駛者):
    一、教育部體育署認定訓練機構所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
    二、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證。
    三、本會IRB教練證。
    於報到時檢查證件,無法提出者將不得參賽。
拾貳、報名辦法:
        一、即日起至110年11月13日止,一律採用網路報名,報名流程如下:
        1、報名網址為http://sport.nowforyou.com/cmas2/,已註冊過之隊伍(團體)或選手,請勿重複註冊,若資料有異動,請上網登錄帳號密碼後修改資料,選手有更新的照片也請上傳。未參加過本會舉辦之比賽(未在本系統註冊過之隊伍(團體)及選手),請先至相同網站下載「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選手教練註冊登記辦法」參閱,並完成註冊手續。
        2、註冊手續完備者,在本系統中點選『報名』,下拉選項選擇【110年(第八屆)全國救難人員救生競賽】,登錄泳隊(團體)編號及密碼,通過認證後,按照報名流程完成報名手續,倘有報名團體項目,請於完成報名前 。
        3、    所填報名參加本活動之個人資料,僅供本活動相關用途使用。
        4、個人項目每隊限報名2人參賽,團體項目每隊限報1組參賽,報名人數須符合最少參賽人數,如救生浮標救援每隊需2人參賽;IRB救援每隊需3人參賽;協力救生每隊需4人參賽;各單位可組隊數不限,但需註明隊名,如海豚A隊、海豚B隊隊等…
        二、本次比賽限50隊參加,報名額滿即不再受理報名,並立即截止。
拾參、參加費用:
    一、推廣期間符合本辦法第拾壹項參加資格條件者、且為第陸項邀請單位所屬隊伍皆免費。
    二、未符合上述條件者,每人報名費用新台幣300元(費用含保險300萬元,及午餐一份)。報名10人以上,報名費最高3000元。
    三、完成報名手續後,如因重大事故,經裁判長同意,所繳費用扣除行政作業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
拾肆、競賽辦法:
各項競賽規則詳如附件;如規則解釋有爭議,以審判(技術)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拾伍、競賽器材:
    一、救生浮標、救生板、救生繩、IRB、先鋒舟、奪旗等器材統由本會提供。
    二、其餘個人相關器物(蛙鞋、個人泳衣褲、泳鏡、防曬、禦寒)請自備。
拾陸、獎勵辦法:團體總成績前三名頒發獎盃一座、及獎金(冠軍:壹萬伍仟元、亞軍:壹萬元、季軍:陸仟元)。
      各項比賽前三名頒發金、銀、銅獎牌及獎狀;四至八名頒發獎狀。
拾柒、選手須知:    
        所有選手除須遵守大會各項規程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各項比賽時間均依秩序冊之時程進行,選手需準時於各項比賽前十五分鐘檢錄,由工作人員引導至競賽場所;若遇特殊情況,得由大會裁判長裁定,經由大會報告,得提前、延後或部份取消。
    二、選手經裁判員檢錄二次以上未到者,取消比賽資格。
    三、各項比賽選手皆須依大會競賽組編排之道次(順序)出賽。
    四、選手須攜帶個人之身分證及救生員證,以備查驗。
    五、頒獎時,接受頒獎者需穿著代表隊服裝。
    六、若有爭議,均以審判(技術)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七、如有其他規定,得於賽前領隊會議時提出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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