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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教練裁判管理辦法:專業進修時數公告-水中運動


  • 項目:開放檔案
  • 發佈者:管理員
  • 更新時間:2024-08-2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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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進修時數公告-頁面QRcode

檔案夾說明

專業進修課程公告
一、 教育部於111年1月10日發布修正「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規定,以及於111年1月20日公告針對受新冠疫情影響,特定體育團體核發各級教練、裁判證照效期之展延規定。


二、 前述兩規定適用對象之教練、裁判證照效期均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須於此期間完成每年至少6小時、4年48小時以上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又教育部於113年5月13日公告針對證照效期至114年12月31日之各級運動教練、裁判證者,以及於111至112年間取得各級運動教練、裁判證者,其111至112年專業進修時數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之規定,餘仍應每年完成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時以上。


三、 本會認列教練、裁判之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如下:
1. 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 亞洲水中運動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3. 國際水中運動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4. 經本會認可之其它體育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1) 各級政府辦理之運動教練、裁判增能進修研習會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培訓隊教練增能增能進修研習會
    (3)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教練、裁判增能進修研習會
    (4)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
    (5)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教練、裁判增能進修研習會
    (6)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教練、裁判增能進修研習會
    (7) 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認列課程表如附件一)
    (8) 臺北e大(認列課程表如附件二)


四、 持有本會核發各級教練證者於本會認可之賽事擔任教練者,得依規定抵免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如附件三。


五、 持有本會核發各級裁判證者於本會認可之賽事擔任裁判者,得依規定抵免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如附件四。



檔案名稱:專業進修時數公告

上傳時間:2024-08-29 05:56:08
檔案說明:運動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專業進修課程公告
檔案類型:pdf / 檔案大小:326.96 KB / 下載次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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