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與救生員訓練機構約定事項規定,參訓者願依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訓練機構約定事項規定接受訓練,立有切結書,得參加本次救生員訓練。
2.結訓取得訓練證明,如欲報名救生員檢定須注意下列事項,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六條規定,應檢人曾犯下列罪名之一且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參加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之檢定:
1、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2、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3、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4、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5、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6、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7、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犯前項第六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前項各款罪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2、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
事項 |
日期 |
備註 |
簡章公告 |
即日 |
網路公告 |
報名 |
9/20止 |
限額30名,逾期不予受理 |
報到 |
9/27 |
08:00攜帶個人泳具至大社游泳池報到 |
結訓測驗 |
10/2 |
各單項、綜合測驗 |
證書發放 |
10/5 |
可自取或郵寄 |
即日起至9月20日,限額30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受理報名人數若不足15人,本會得一方逕行取消本次訓練活動,倘延期舉辦將另行公告,已受理報名者其效力不影響,無法延期者得全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