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署救生員訓練機構約定事項規定接受訓練,立有切結書,得參加本次救生員訓練。
育署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六條規定,應檢人 曾犯下列罪名之一且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參加教育部體 育署救生員之檢定:
1、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2、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3、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4、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5、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6、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7、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犯前項第六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救 生員資格檢定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前項各款罪刑之宣告或 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2、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
事項 |
日期 |
備註 |
簡章公告 |
即日 |
網路公告 |
報名 |
4/26(二)截止 |
限額30名,逾期不予受理 |
入訓測驗 |
4/28(四) |
18:00攜帶個人泳具購票進入屏東大學游泳池,另繳入訓測驗費300元方可參加檢測(自由式、蛙式各100公尺)。 |
開訓日期 |
5/9(一) |
訓練期間自行購票進入 |
結訓測驗 |
5/21(六) |
各單項、綜合測驗 |
證書發放 |
5/31以前 |
可自取或郵寄 |
即日起至4月26日,限額30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受理報名人數若不足25人,則取消本次訓練活動並全額退費(如跨行則扣除手續費或郵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