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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訓練 吳宗昌 - 游泳委員會 | 2023-05-10 | 點閱數: 1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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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  旨:發展全民游泳運動,提升游泳教練技術水準及介紹游泳教學方法,建立游泳教練制度。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
三、承辦單位:新北市水中運動協會
四、協辦單位:本會游泳委員會、三峽長隆泉水游泳池
五、講習時間:112年6月3日至5日(星期六~一)共三日
六、講習地點:三峽長隆游泳池(新北市三峽區正義街27巷4號)
七、報到時間:112年6月3日(二)08:00~08:30
八、報名資格:
(一)年滿18歲以上,高中(職)或同等學歷以上。
(二)具備基本游泳能力,捷、蛙式各100公尺者(術科測驗)。
(三)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良民證且無下列之罪章情事;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1)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訂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犯殺人罪。
(5)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九、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2年5月25日中午12點止,逾期不予受理。
十、報名方式:
(一)報名費:每人3,500元,課程中途退訓者,概不退費。
(二)報名方式:現場繳費。
(三)洽詢專線:TEL:02–26732685、LINE ID:0933038603;洽 張助道 教練。
十一、預期效益:
(一)提升學生、民眾體適能、落實海洋國家概念、加強水域運動發展普及性。
(二)培育游泳教練指導人才,充實專業管理及人力推廣。
(三)全程參與並通過測驗的學員,將為社會宣導發展游泳教練增添生力軍,提升就業能力。
十二、附  則:
(一)本講習會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非亞奧運體育團體辦理各級教練裁判講習會實施計畫」及本會
         「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施行。
(二)學科及術科測驗各達70分以上為及格。
(三)講習會期間未參加學、術科測驗,及未實際教學繳交報告,或無故缺課者,不發給證照,僅核發研習證明。
(四)本計畫同時刊登於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網站http://www.cmas.tw。
十三、備  註:
(一)參加學員請攜帶泳衣、泳帽、泳鏡、毛巾及個人清洗用具,禦寒衣物。
(二)本講習會不提供住宿,住宿請學員自理。
十四、證照年限與補發:
(一)修畢全部學程通過本會考核,並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製發丙級運動教練證,有效期限四年。
          持照人應於有效期限內參加專業進修。
(二)證照(遺失、誤植、更名)補發:每張300元整。
滿意調查問卷:https://forms.gle/RcXzkeGdbQh4vnWi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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